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: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充分确实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 ”由此可见,仅凭口供定罪成为了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。
6、疑罪从有/疑罪从无
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,判定刘氏三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,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,然而一审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了有罪判决。
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(三)款的规定:“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。”即“疑罪从无”。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“疑罪从有”,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。
二、证人证言
1、除了口供之外,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定罪的重要依据,即不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蒋连方的证人提供的证言。
但事实上,刘某并未向蒋连方讲述过案件经过,蒋没有理由在刘某刚一进拘留所就知道他们的情况,也一直不可能知道。在庭审中,刘某及其代理律师曾要求法庭传唤蒋连方出庭作证,但被拒绝。
2、证人不出庭作证
1996年刑诉法第47条规定:“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、被害人和被告人、辩护人双方讯问、质证,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,应当依法处理。”
在庭审过程中蒋连方并没有出现,但是他的证人证言却依然被作为了定案的重要依据,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。
作为公诉方,我们在此提请审判长和审判员注意。”
梅寒引经据典长篇大论完毕。
“本庭宣布:对被告刘某及其子侄三人的第一项指控证据不足,强制猥亵妇女罪名不成立!”法官大声宣布。
台下随即响起雷鸣般的掌声,英俊沉稳睿智的法官也很骄傲地挺直了身子。
接着审理第二项罪名——故意伤害。
欧大牙依然是风度翩翩,口若悬河。他把原告方的证人,我的妹妹推出来反为我作证。
“审判长,公诉人,我方也有证人要发言!”小杂皮请的律师也不甘示弱。
范副院长得意洋洋、胜券在握地上场了,他口若悬河:“法官,公诉人,各位朋友,我是市医院的范副院长。被告的证人是我的部下小舒护士。本来我是不愿意出庭的,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,我来了。在这里我要严正揭露:证人小舒她认了被告刘某为干哥哥,这是我们医院几个人的证明材料。”
当证据提交给主审法官后,对方律师狡黠一笑。
“有鉴于此,我要郑重提请公诉人和审判长,证人舒某她的证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”对方律师适时反问。
“这?”
公诉人和法官对望一眼,都为难了。这第二个罪名审理,眼见又得搁置。
法庭里,交头接耳的声音大了起来。
殴大牙也没料到事情会急转直下,原来分析第二项罪名也可以轻松卸掉,谁知道半路杀出个副院长。他有点着急地看着我,我却悠闲坐在轮椅上。
因为杨妍还没来。
“审判长!鉴于第二项罪名,因为证人不具有证人资格,公诉人提请法庭延期再审。现在我们先进入第三项罪名审理,那就是妨害公务和打伤巡捕。”美女梅寒临机应变。
“本庭依法准予,现在请控辩双方出示证据!”法官不带一丝感情色彩,冷冰冰地宣布。
依然是老调重弹,施暴方全都有照片和医院的证明,轻伤。而真正的受害者,却只有那家医院出具的自残的报告。
后来梅寒告诉我,那一刻她们进退维谷!刑警队的说有些证据要当庭提供,以免有人串供或是毁灭罪证。谁知道他们到现在都还没有人露面。
面对巨大的压力,公诉人和法官商量后决定延期再审!
小杂皮开心极了,他做了个一切尽在掌控中的动作。
就在旁听席上议论纷纷,群情激愤的时刻,法庭门推开了。
杨妍穿着警服,和另一个便衣的中年男人,45岁左右,170个头,长得儒雅而睿智,特别是那双眼睛,深邃而具有极强的透视力,沉着冷静走进来了。
“等一等!我们有新的证据。”杨妍举着一叠文件,大声喊道。
这是一个很有信服力的证据,直接将矛头指向了施暴者!
“犯罪嫌疑人包裨,你还有什么话说?”王心宇气宇轩昂地走向法官,递交了最新的证据。
我被暴打的那天,人都晕死过去,还被刑讯逼供的家伙,用我自己的鲜血在名字上按上拇指印。几十页上都有!触目惊心!
也许当时公平良心发现,他义愤填膺地要去报告所长。一伙人来不及找印泥,就地取材了。
“我不服!被告自己在认罪书上用鲜血按的手指印,怎么就能据此判定是我们刑讯逼供呢?不排除他是深刻认罪,自己咬破手指以血忏悔啊!”包裨蛮不讲理。
“哈哈哈,也太弱智了吧!”
“人家是大愚若智,我看那个家伙他是小于弱智吧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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